政务公开百问百答系列第三十四期——安全生产篇

安全生产篇

百问百答系列第三十四期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达68.66亿元,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超过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而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瑞海公司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大事务,事故的发生不仅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破坏。因此,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是每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乃至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将政务公开贯穿安全生产监管全过程,借力政务公开促工作落实、促服务提升、提公众意识,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一、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公开历程

 

 

安全生产工作发源于煤矿业。

 

 
 

1949年11月

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口号。

 
 

1963年

安全生产工作向各行各业发展,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秩序,降低事故发生率。

 
 

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都受到监管,具体包括住建领域、矿山领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业、工贸领域等行业。

 
 

2012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首次纳入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提出要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发布工作,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积极回应事故信息公开申请。

 
 

2013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中强调,要从加强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加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安全生产预警和预防信息公开力度三个方面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2014年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再次强调,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预警预防信息公开以及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

 
 

2017年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及时发布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公开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018年、2021年

2018年、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均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舆情回应工作提出要求。

 
 

 

 

 

二、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隐患管理、事故信息、监管执法、“黑名单”管理、舆情回应六类信息,具体公开要求如下:

(一)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指公开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2019年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要求,具体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应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二)隐患管理

隐患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开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二是公开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具体文件要求参考如下:

文件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同时对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单位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事故信息

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通报和事故调查报告,其中事故通报是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等;事故调查报告是指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具体文件要求参考如下:

文件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

要强化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和事故联合处置机制,搞好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查处结果,强化事故警示教育作用。

(四)监管执法

监管执法主要是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信息,重点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具体文件要求参考如下:

文件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机制。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 〔2011〕11号)

抓紧建立全国安全生产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黑名单”管理

“黑名单”管理是指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具体文件要求参考如下:

文件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应急〔2021〕61号)

加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公开制度,全过程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格查处、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六)舆情回应

舆情回应是指围绕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热点问题,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具体文件要求参考如下:

文件

具体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积极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扶持发展安全文化产业。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

加强安全监管与气象、海洋、地震、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平台,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做到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连续发布消息,主动引导舆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2019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围绕5个一级公开事项进行编制,包括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其中二级公开事项共28个。具体内容可扫码查看→

 
 

 

 

 

三、优秀案例展示

 

北京市

 

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及时、清晰、全面,以清单形式列明调查主体、事故调查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并可以直接链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对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清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规范政府相关工作开展,便于群众了解事故全貌。

 

 

上海市

 

响应国家要求,定期常态化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演练活动,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相关专项整治行动,提高了各单位各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设置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专栏,各类信息按照要闻聚焦、政策解读、地方行动、媒体报道、办事服务、问答科普、部门动态进行分类划分并公开,对各地各单位相关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规范,增加了与群众的互动交流。

 

 

福建省厦门市

 

安全生产专栏下将信息分为检查与行动、监督与督办、救援与培训、工作周报、消防与森林防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行公开,分类清晰明确,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同时,实现群众监督的便利化。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公开相关工作动态信息、典型经验做法,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相关政策解读进行视频展播,推进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稳步进行,提升工作开展力度,增强各企业各单位及社会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徽省滁州市

 

定期按时发布安全生产相关监管执法信息,发布本区域各单位相关挂牌督办信息,包括事故概况、办理要求信息,提高了相应单位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群众知晓、监督。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基层两化专题中安全生产领域信息按照基层两化信息公开标准指引的政策文件、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5个方面划分,信息按类别公开,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便利群众监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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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年11月29日 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