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百问百答系列第二十九期——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社会救助篇下)

百问百答系列第二十九期

 

社会保障信息公开

(社会救助篇下)

 

 

 

上期百问百答梳理了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发展脉络以及八类社会救助的基本公开内容,本期将分析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公开建议。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现状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工作经过多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规范要求,公开责任已较为明确,公开内容亦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要素公开不完整,主要体现在临时救助结果未披露救助事由、社会救助办事指南中缺少救助标准两方面。

二是个人信息过度披露,部分地区救助结果中包含救助对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详细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

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一方面救助政策、标准更新不及时,部分地区救助政策、标准调整后未及时更新发布;另一方面救助结果未保持常态化更新,部分地区社会救助栏目下救助结果仅更新至2022年,以受灾人员救助为例,笔者发现2023年一季度发生暴雨灾害的一些县区尚未按照《救灾领域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要求,更新灾情核定、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信息。

 

 

 

 

 

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发展建议

 
 
 
 

(一)加强全类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中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事项均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范围。建议相关单位在做好国务院政务公开要点要求的4类救助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信息公开,参考案例如下。

(二)保障社会救助信息常态化更新

 

基层政府直接受理社会救助业务,需要重视社会救助信息公示的及时性,通过建立常态化信息更新机制,定期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参考案例如下。

(三)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相关单位公示救助信息前,建议对救助对象个人信息进行适当处理,住址仅公开至村(社区),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身体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参考案例如下。

(四)充分利用线下渠道宣传救助政策

 

由于社会救助对象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对于政策理解能力较弱,获取政策信息的渠道较少。建议相关部门多采用线下渠道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推动救助政策进基层、进社区,通过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帮助救助对象理解政策,促进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参考案例如下。

深圳市印发“社会救助政策一本通”,对八类社会救助的标准、流程、材料、待遇水平等情况以问答形式进行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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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年7月26日 13:00